閩建筑〔2021〕3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進一步健全建設領域誠信體系,經研究,現對《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閩建筑〔2016〕40號)的部分指標予以調整,請遵照執行。其中,調整后的第5.2.15條和第5.3.10條的指標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第2.1.1條和第2.2.1條的指標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 附表:《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部分指標調整對照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2月23日 附表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部分指標調整對照表 序號 | 原評價指標 | 調整后的評價指標 | 備注 | 1 | 5.2.15 被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列入欠薪黑名單。一次扣20分,有效期二年或欠薪黑名單監管期期滿次日止。 | 5.2.15 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列入欠薪黑名單的,每1次扣20分,有效期一年或欠薪黑名單監管期期滿次日止。 | 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評價機構依照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抄送的行政處理文書實施評價。 | 2 | 5.3.10在我省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中,受到的其他通報批評的: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每1次扣5分;受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每1次扣2分。有效期一年。 | 5.3.10在我省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中,受到其他行政處罰的,每1次扣2分,有效期一年。 | 按照“誰作出、誰采集”原則,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評價機構依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文書實施評價。 | 3 | 5.3.5企業在申報企業通常行為信息過程中,提供虛假信用信息。每1條虛假信息,扣20分,有效期二年。 | 5.3.5企業在申報企業通常行為信息過程中,提供虛假信用信息。每1條虛假信息,扣20分,有效期二年。 企業協助他人弄虛作假騙取信用加分的,每發現1次扣20分,有效期二年。 | 根據閩建筑〔2021〕2號文的規定調整。 | 4 | 2.1.1企業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累計簽訂的承包合同總額(按照房建總承包、市政總承包兩類序列分別計分):排名第1-10名,得10分;排名第11-50名,得8分;排名第51-100名,得6分;排名第101-200名,得5分;排名第201-300名,得4分;300名之后有合同額的,得3分。 | 2.1.1企業上一年度累計的承包合同額(按照房建、市政兩類序列分別計分):排名第1-10名,得5分;排名第11-50名,得4分;排名第51-100名,得3分;排名第101-200名,得2分;排名第201-300名,得1.5分;300名之后有合同額的,得1分。(滿分5分) | 1、對接獲取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中的工程項目信息,采集施工許可首次登記的合同金額信息,以施工許可的發證日期作為計算時間,并根據項目基本信息中的項目分類劃分房建和市政類別進行計算。 2、承包合同額數據于每年二月份起生效評價,直至下一年一月份。 | 5 | 2.2.1企業上一年度累計完成的施工產值(按照房建總承包、市政總承包兩類序列分別計分):沒有施工產值或未填報施工產值的,不得分;施工產值1億元以下,得3分;施工產值1-5億元以下,得4分;施工產值5-10億元以下,得5分;施工產值10億元以上,得6分,且每增加20億元加1分。 | 2.2.1企業上一年度累計完成的施工產值(按照房建、市政兩類序列分別計分): (1)房建類:沒有施工產值或未填報施工產值的,不得分;施工產值1億元以下,得1.5分;施工產值1-5億元以下,得2分;施工產值5-10億元以下,得2.5分;施工產值10億元以上,得3分,且每增加20億元加0.5分。(滿分5分) (2)市政類:沒有施工產值或未填報施工產值的,不得分;施工產值0.1億元以下,得1.5分;施工產值0.1-0.5億元以下,得2分;施工產值0.5-1億元以下,得2.5分;施工產值1億元以上,得3分,且每增加2億元加0.5分。(滿分5分) | 按照閩建筑〔2016〕40號文的有關采集規則獲取產值數據。 |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轉載自:漳州市工程項目交易中心 |